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重慶市2015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的決定》(渝府發〔2015〕34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我局承接國家總局下放行政審批項目2項,將國務院要求改為后置審批事項的6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明確為后置審批事項實行全市統一執行并規范。同時,進一步自主取消下放市級行政審批項目1項。各有關部門要相應調整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和歷年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對公布取消的事項,堅決停止審批,做好后續監管,防止出現管理漏洞;對下放管理層級的事項,要做好接收工作,規范審批行為,防止出現管理脫節。 一、貫徹國發〔2014〕50號、國發〔2015〕11號文件承接的行政審批項目(2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國家實施部門 | 我市承接部門 | 備 注 | 1 | 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 | 2 |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定點生產審批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 |
二、貫徹國發〔2014〕50號、國發〔2015〕11號文件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6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 注 | 1 |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辦理核準登記 | 2 | 藥品、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3 |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 | 改為后置審批 | 4 | 食品生產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5 | 食品流通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6 | 餐飲服務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三、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6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備 注 | 1 | 第二類醫療器械臨床試用、臨床驗證審批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該項目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2 |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境外委托生產備案 | 《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該項目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3 | 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不改變產品內在質量的變更許可 | 《國務院關于取消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下放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實施《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4〕144號) 取消該項目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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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下放后實施機關 | 1 | 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該項目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2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該項目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3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該項目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4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該項目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5 | 餐飲服務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0號) |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2015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