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省衛健委
醫療反腐,再度升級。
近日,江蘇省衛健委印發《江蘇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值得所有藥企和醫藥人關注的是,《管理辦法》明確,兩年內藥企只要出現一次商業賄賂,所有已簽訂的購銷合同立即終止,兩年內不得在江蘇進行采購。也就是該企業所有產品,都將面臨被踢出江蘇醫院市場兩年。
如今醫療反腐的高壓下,各地對于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檢查力度、懲罰力度,都在逐步提高。
這些醫藥代表,要注意了
根據《管理辦法》,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不得給予采購和使用其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
1、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
2、被檢察機關認定有行賄事實,但行賄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3、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依法認定有行賄行為并作出處理決定的;
4、因行賄行為被財政、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醫保、物價等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存在以上情況的,都將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筆者以“醫藥”“行賄”為關鍵詞,在開放法律聯盟OpenLaw網站上搜索案件,共有2223個結果。其中,案件地區分布如下:
數據來源:OpenLaw
其中,河南、安徽、廣東、江蘇等地的案件分布較多。由上圖我們也可以發現,這類案件高發的地區,也正是目前醫療反腐也更加嚴格。
早在2017年底,原安徽省衛計委就發布了《安徽省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處理辦法(試行)》。其中規定,查實受賄5000元以上,有行政職務的,一律先免職,再由單位視情節給予通報,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職稱評聘資格以及扣發績效工資等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解聘、開除處分,并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納入不良記錄。
同樣是2017年底,原廣東衛計委下發《關于開展醫療機構匡正行業不正之風專項舉動的危急報信》,要求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醫療機構整風專項舉動。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迅即幫會轄區內醫療機構施行自查自糾,嚴厲查處違背九不準的行徑,并對在專項舉動中頂風作案成員加重責罰。
從文書判決時間統計來看,關鍵詞為“醫藥”“行賄”的案件數量,從2013年開始明顯爬升,2017年到達峰值,隨后開始急速下滑。截至目前2019年已過半,但此類判決文書的數量只有2018年的1/10左右,數量明顯降低。
數據來源:OpenLaw
在醫療反腐力度日益加大的情況下,該類案件數量正在減少,這也從側面體現了目前藥企和醫務人員,在工作中已越來越合規。
商業賄賂,重罰
近年來,對于嚴打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各級相關部門可謂下了重拳。一旦被列入商業不良記錄“黑名單”,對藥企的影響是十分巨大的。
根據《管理辦法》,藥企若被列入“黑名單”,將面臨以下處理:
1、對一次列入我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或者5年內兩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后2年內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原簽訂的購銷合同即時終止。
2、對一次列入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后2年內在我省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招標、采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產品作減分處理。
3、醫藥生產流通公司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不需與母公司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母公司不需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4、對存在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但相關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未能被列入不良記錄處理的,涉案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本著“懲治腐敗、防微杜漸”原則,通過召開藥事委員會、設備委員會等程序,對是否繼續選用相關問題產品作出選擇并記錄存檔。
值得注意的是,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應用期限為2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到期自動消除,但2年內發現另有行賄行為的除外。
目前,全國大多數省份均新的醫藥反商業賄賂文件,有的省份還聘請專人到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暗訪調查醫療賄賂情況。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合規操作,規避風險,是所有醫藥人都必須要重視的。